打破行业惯性?这款“保险”价格低到让人意外
当您在为爱车购买保险时
是否曾看到一个价格极具吸引力的产品
机动车安全统筹
它自称是保险的“平替”
然而,在诱人低价的外衣之下
是无数消费者的索赔无门和投诉未果
那么何为机动车安全统筹
又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徐七(化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驾驶另一辆机动车的许一(化名)发生交通事故,两辆机动车均因碰撞而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徐七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许一无责。
徐七驾驶的车辆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交强险),同时该车还在互助公司(化名)处办理了机动车安全统筹。许一则在心诚保险公司(化名)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
事后,许一的车辆经过维修,产生维修费33000元,其中2000元由承保徐七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双方就剩余31000元发生纠纷,徐七不愿支付该部分费用。
经多次协商未果,心诚保险公司承担了该部分费用,并将徐七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心诚保险公司诉称其承保了许一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在此次事故中先行承担了部分维修费,即已向许一赔偿了保险金,故可向侵权人追偿,要求被告徐七支付其垫付的维修费损失31000元。
被告徐七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互助公司处办理了机动车安全统筹,应由互助公司承担剩余维修费的赔付责任。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原告心诚保险公司向许一赔偿保险金后,可代位请求被告徐七进行赔偿。
其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被告徐七辩称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互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因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中无法一并处理,故对被告徐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七可另行处理。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七应赔付原告心诚保险公司财产损失31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4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相关主体不得将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宣传为保险,那么关于机动车安全统筹,我们需要清楚以下三点内容:
一、机动车安全统筹究竟是什么?
机动车安全统筹,根据《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定义,其本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它最初的设计初衷,是部分大型运输企业或行业联盟,为了在企业内部或成员之间分散交通风险,而设立的一种资金互助机制,参与者缴纳“统筹险”,共同形成了一个资金池,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从此资金池拨付费用进行补偿。
然而,目前市场上有诸多所谓的“统筹保险公司”已偏离其原始定位,将这种原本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受众的互助产品,包装成“保险”的外观,以低价向普通私家车车主销售,实施变相销售保险的行为。因其本质并非保险,所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理赔可能沦为“空头支票”。
二、机动车安全统筹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二者看似相似,但无论是法律根基,还是实际保障,都有着天壤之别。
1.监管力度不同。机动车安全统筹公司并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监督,而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持有许可证,受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督。
2.保障力度不同。机动车安全统筹公司的资金池缺乏,并不具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抗风险能力弱,而商业保险公司有严格的偿付能力要求以及再保险机制、保险保障基金,安全性高,且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与规范。
3.法律关系不同。在发生机动车第三人侵权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给付赔偿金的责任。而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中统筹没有约定机动车安全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赔付的义务,且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统筹公司支付赔款,只能由被统筹人先行向第三人赔偿,再由被统筹人向统筹公司追偿。由此易产生诉讼纠纷,且被统筹人要求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三、如何防范识别机动车安全统筹?
面对市场上纷繁复杂的信息和销售套路,在购买选择产品时应掌握以下方法,认真辨别、理性选择,莫要因为一时贪图小利而遭受重大损失。
1.核查主体资质。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购买保险业务,务必要求销售人员出示其公司所持有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查询核实信息。
2.审查合同信息。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均有唯一的保单号、保险公司印章,对于保险标的、内容、期限、赔偿流程等都有详细清楚的规定。而机动车安全统筹公司则通常出具“机动车统筹单”“安全互助”等凭证,并且条款内容模糊不清。
3.警惕销售话术。机动车安全统筹公司通常使用“和保险公司一样”“有大公司保障”“比市场价格便宜且保险范围更广”等话术,吸引诱导消费者购买。各位消费者在面对这些宣传时,请务必谨慎考量、理性选择,切毋一味追求低价,而应购买适合自身的产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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